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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求助:新婚妻子怀了别人的孩子,我该怎么办? [原创 2007-05-19 11:38:46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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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卷时间:2007年5月17日
案卷地点: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
案卷主要内容:
  青岛市民张某和朱某(女)经人认识相识,相处3个月后,2007年4月22日两人举行了婚礼。结婚证是在婚礼一周前领取。相处时间不长,张某却对这次闪婚很满意,妻子和他家庭背景、学历、工作都相当,年龄上朱某要比张某大一岁。
  婚礼办完,张某打算请婚假,加上黄金周假期,他打算带妻子去韩国旅行。然而他的提议遭到朱某反对,妻子说身体不适,不宜长途旅行。“她当时就在骗我,大概是怕一颠簸,怀孕的事就露馅。”两个人在家里闷守了十几天,黄金周之后就各自上班去了。张某的母亲发现儿媳妇不对劲,在她的催促下,张某陪朱某到医院检查,被告知是怀孕,孕期已经两个月。
  结婚不到一个月就有个两个月大的身孕,朱某咬定是大夫弄错了。张某没当场发作,他找到介绍人,辗转找到妻子的同事、朋友,一问才知道,妻子婚前有过7年的恋爱历史,直到对方结婚,她才无奈嫁人。
    张某当天便找律师写好起诉书,要求离婚。虽然法律对怀孕期间的女性有保护,但张某和律师认为,《婚姻法》还规定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受怀孕期限制。朱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丈夫隐瞒了上述事实,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。 新婚的妻子出现孕期反应,张某逼问才知道,妻子肚里的孩子是她和前男友的。“结婚的时候她就知道,但不告诉我,万一我疏忽就要替别人养孩子了!”张某觉得倍受侮辱,起诉离婚。
    案卷结果:2007年5月17日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不受理决定。
    理由: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,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

    我们试分析一下婚姻法的规定: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经调解无效,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。
    1、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,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,且难以治愈的。
    2、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    3、婚前隐瞒了精神病,婚后经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。
    4、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。
    5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,未同居生活,无和好可能的。
    6、包办、买卖婚姻,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,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。
    7、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,确无和好可能的,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。
    8、一方与他人通奸,非法同居,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,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,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,对方不同意离婚,经批评教育、处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过错方又起诉离婚,确无和好可能的。
    9、一方重婚,对方提出离婚。
    10、一方好逸恶劳、有赌博等恶习,不履行家庭义务,屡教不改,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    11、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,或其违法、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。
    12、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,对方起诉离婚,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。
    13、受对方的虐待、遗弃,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,或虐待对方亲属,经教育不改,另一方不谅解的。
    14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。
   
    因此法院即使强调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、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。

    但我认为有几句话很重要:
    即:上述第二条 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    第四条 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。

    法院仅采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否受理这起离婚案,显然偏颇,把上述三条联系在一起,也许结果就不会一样。因此说,朱某有欺骗对方骗取婚姻的嫌疑。法院可以受理这起案子,并且判定离婚。这起案子争论的焦点在于:保护孕妇还是保护婚姻。当然如果结婚时,朱某已经告知张某她有身孕,而张某默许,法院可以不受理此案。

    从侧面看,显然这起案子,说明婚姻法一些条款制定已经落后现实社会的发展。婚姻法已经受到了严重挑战和质疑。

    不过审理该案的法官补充说:朱某不是在婚后,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。这时,婚姻关系尚未建立,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。所以朱某的行为只是道德问题,法院不受理张某起诉。 
    ------是这位法官太有才了,还是朱某在法律边缘打了个擦边球?!

    其实婚姻法宗旨是以人为本,保护婚姻,保护家庭,婚姻法所指得保护婚姻家庭,并不一定保护其完整性,另一层可以理解为保护婚姻家庭自由性,有时虽不完整确比完整要好。可惜的是,这位法官仅仅保护了某个人,并没有保护其家庭,为什么要把一个已经让人感觉破碎的家庭还要纠葛在一起呢?为什么要把保护孕妇和胎儿的责任强加于本不属于刘某的责任呢?其实这个家庭今后的道路比受不受理此案更为复杂。实际生活中,不但婚姻双方将不存在一点感情,甚至比没有感情更为恶劣事情将要发生。我为这位法官叹息的同时,也为婚姻法而感到叹息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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